“爱鸟”行为有了偏差就变成“害鸟”,让“爱鸟人 ”坠入法网。近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一批捕鸟杀鸟违法行为的刑事案件,提示广大群众爱鸟护鸟,守护鸟类栖息环境 ,共筑绿色家园 。
案例一:
“爱意”变质成伤害“爱鸟”也难逃刑罚
张某是一名退休人员,十分喜欢养鸟。2023年至2024年7月间,张某从他人处购买、接收画眉鸟。2024年7月 ,民警在张某家中起获5只画眉鸟 。据张某交代,他之前曾向沈某、李某等人出售画眉鸟14只,获利6650元。这14只画眉中 ,有2只飞走,3只死亡,1只再次转卖 ,已有8只被追回,现存活的画眉鸟均已得到救助。经鉴定,14只画眉鸟价值7万元 。
张某表示,他知道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但购买和饲养是出于对鸟的喜爱,出售获利也只是为换些鸟食钱,不承想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
案件审理期间 ,张某家属主动代为退赔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画眉鸟原属于“三有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将画眉鸟、百灵、红嘴相思鸟等多种传统观赏鸟收录其中 。上述鸟类晋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任何捕猎 、杀害、收购、运输及出售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作为画眉鸟的“粉丝”,张某明知该类鸟的保护等级仍抱有侥幸心理 ,违法饲养买卖,最终触犯法律获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爱鸟人士,及时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鸟类保护等级的变化 ,拒绝买卖珍贵 、濒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增强鸟类保护意识 。
案例二:
“打野”还持枪两罪并罚
喜欢“打野 ”的王某在2022年至2023年9月期间,伙同好友多次在夜间非法狩猎野兔;以掏鸟窝的方式 ,猎捕2只斑鸠。此外,他还多次使用拍笼捕猎斑鸠。2023年9月,民警在王某家中查获3支气动枪状物 ,经鉴定为枪支 。
王某表示,自己闲来无事,偶尔与几个爱好相同的好友交流狩猎方法、讨论狩猎工具 ,并相约猎捕野兔 、斑鸠打发时间。未使用过枪支狩猎。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
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此,法官提示 ,爱好的“变现”应控制在一定限度内,要坚决抵制非法猎捕、交易野生鸟类,遵守法律法规 ,以免为“小爱好”付出“大代价 ”。
案例三:
为赚钱捕鸟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袁某和杨某喜欢看鸟 、买鸟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袁某和杨某二人利用脚扣、斧子、镊子等工具,以“掏鸟窝”的方式非法猎捕8窝沼泽山雀幼鸟 ,杨某向案外人出售后与袁某平分获利。此外,二人还曾先后两次购买红喉歌鸲 、蓝喉歌鸲,出售并平分获利 ,其中25只活体鸟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共价值37500元。
同时,袁某还伙同他人在河道内利用粘网、电子诱捕器猎捕野生鸟类 。
经核实,二人所捕猎的红喉歌鸲、蓝喉歌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沼泽山雀属于“三有”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袁某 、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收购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综合二人的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况,最终 ,法院判决袁某 、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七千元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野生鸟类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非法猎捕、收购 、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鸟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罚 。本案中 ,袁某和杨某自称先是出于爱好进行捕猎,后发现爱好之余还能盈利便乐此不疲。在利益驱逐下,二人频繁捕猎、出售野生鸟类,破坏鸟类资源 ,触犯刑法规定。
莺歌燕舞、鸟鸣莺啼,鸟类多样性和可持续性是我们维持生态平衡过程中需要守护的重要一环 。为守护这些天空中的精灵,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成为法律的践行者和守护者 ,不让爱好超过合法边界,不使逐利成为猎捕 、买卖鸟类的内驱力和衍生品,许下对鸟类、对大自然的承诺。
文/刘婷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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