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借了钱 ,儿子有偿还的义务吗?或者说儿子欠了债,债主能向父亲去讨吗?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年轻人无钱赔偿,“父债子偿”无法律依据
2024年 ,金某隐瞒无驾驶证事实,请求袁某帮忙租赁车辆 。结果金某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 ”为由拒绝理赔 ,袁某被迫先行承担维修费用后,将金某诉至法院,请求由金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 ,密云法院判决金某赔偿袁某62962.6元。判决生效后,因金某未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 ,金某虽已成年,但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名下无财产 ,同时金某主张自己“刚成年,就是没有钱还”,导致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僵局。为妥善化解矛盾,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 ,并联系金某家属,组织双方到庭调解,最终在法官耐心劝解及释法明理下 ,金某父亲提出其先替金某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则由自己作为担保人,由金某按月偿还 ,并承诺在年底一次性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 ,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 ”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子女欠债,债权人原则上不能向其父母追偿,反之亦然。此时 ,依据的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本案中,金某与其父母是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对金某的债务 ,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子债父偿”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如果金某拒绝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不能要求金某的父母“子偿父债”。案件执行过程中 ,法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的财产在没有法定情形及案外人自愿代替偿还债务等情形下不能被强制执行。
合同相对性,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合同仅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够基于合同约定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亦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即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
父亲主动代子偿还,是法律上的“债务加入 ”
但在本案中,金某的父亲提出其先替金某支付3万元 ,剩余款项则由自己作为担保人,由金某按月偿还,并承诺在年底一次性付清 ,是出于亲情等原因主动帮助对方偿还债务,但这并不代表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金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
法官解析 ,子债父偿,并非法定责任,属于道德范围 。虽然“子不教 ,父之过”,但这份“过”,绝不是让父母承担子女成年后债务的理由。
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确实会存在“子债父偿 ”的情形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如果子女未成年 ,父母作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有代替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将借款、债务款与家人一同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的 ,那么该成年子女的债务属于为家庭欠债,其父母有偿还的责任 。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若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继承子女的遗产后,其需要在遗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放弃继承的 ,则不负偿还责任。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林帅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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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视听号的签约作者“衷子晴”!
希望本篇文章《“子债”可以要求“父偿”吗?北京密云法院以案释法》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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