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名女职工因拒绝董事长指定的“洗窗帘”任务遭降职降薪,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认定单方调岗降薪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女子遭遇“洗窗帘 ”风波
“怎么要我洗窗帘?去年不是张某秀负责的吗?”2023年2月1日,当某建设公司董事长李某电话通知办公室副主任吴某清洗窗帘时,她这样反问 。这句看似平常的询问 ,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一颗石子,激起了一场持续近两年的劳动争议诉讼的涟漪。
吴某自2012年6月入职该公司,从普通文员一步步做到办公室副主任,月薪4300元。十年多光阴 ,她将自己最宝贵的职业年华奉献于此 。然而,在这看似平稳的职业轨迹背后,暗流早已涌动。
据吴某诉称 ,她长期遭受董事长李某的骚扰,“经常遭遇骚扰,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这种困扰严重影响到她的家庭关系 、个人安全感和身心健康 ,致使她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她认为,她多次明确拒绝后,董事长便“怀恨在心 ” ,这为后续的冲突埋下了伏笔。
在吴某看来,“洗窗帘”这一任务本由员工张某秀专门负责。她拒绝接受该任务是出于职责范围的考量。不料,这一拒绝却成了引爆矛盾的导火索——董事长当即表示“你不做就辞职” ,语气中透露出不容置疑的权威 。
矛盾迅速升级,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和2月9日连续召开两次专题会议,作出了一系列针对吴某的决定:撤销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收回公章、仓库钥匙等物品及考勤、档案等权限 ,将其岗位调整为打字员。
公司会议纪要还明确规定:吴某需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 ,旷工达3日以上,则视为自动离职 ”。这份措辞严厉的纪要,将普通的工作分歧上升为严重的纪律处分 。吴某在法庭上愤慨地表示:“好一个霸王决定!这完全是无视劳动法的行为。”
更让吴某感到意外的是 ,公司在作出这些决定的同时,已经开始招聘新人接替吴某的工作,并更换了她办公室的门锁。吴某认为 ,这些举动清晰地表明,所谓的“调岗”不过是变相解雇的“遮羞布” 。一个为企业服务十年的员工,就这样因拒绝洗窗帘而面临职业生涯的断崖。
至此 ,这场因拒绝洗窗帘而点燃的战火逐步升级,在仲裁未果后,双方互为原 、被告,诉至大冶法院。
“合法管理 ” ,还是“打击报复”?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多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每一处分歧都直指职场管理中的模糊地带与敏感议题 。
关于调岗降薪是否合法问题 ,某建设公司声称,吴某“拒绝工作安排且无故旷工”,调岗是“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公司代理人一再强调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吴某则反驳称,公司试图将带有明显惩罚意图的岗位调整粉饰为常规管理措施 。“洗窗帘的工作完全与我的职责无关。”她认为这是董事长“对自己采取剥夺劳动条件、调岗降薪等一系列的打击报复手段 ”。在她看来 ,这不仅是工作职责的争议,更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责任问题,某建设公司坚称“从未提出与原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是吴某“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为佐证这一观点,公司甚至提到在吴某未到岗期间仍支付了部分工资,以证明其“挽留之意 ”。
吴某则主张,公司“收回公章、仓库钥匙 、考勤、档案等职务的权力” ,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她多次要求公司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公司方面则采取拖延策略,这种矛盾态度折射出企业既想排除异己又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 。
吴某在诉讼中详细陈述了长期遭受骚扰的情况 ,并指出拒绝“洗窗帘 ”直接导致了报复。这一指控将简单的劳动争议引向了更深层的职场伦理问题。公司在庭审中则刻意回避了这一指控,仅从管理角度论证其行为的合理性,这种避重就轻的态度反而凸显了问题的复杂性 。
“如果只是正常的工作安排 ,为何会因拒绝洗窗帘就立即遭到降职降薪?这种明显的因果关系难道不是打击报复的最好证明吗?”庭审现场,吴某的律师直指问题核心。
公司方则坚持认为这是正常的管理行为,然而无法解释为何一个简单的任务拒绝会引发如此激烈的人事震动。
吴某认为 ,这种过度反应反而暴露了背后的真实动机,某建设公司试图将明显的个人报复包装成企业管理的正当行使 。
法院:公司单方调岗违法需补偿
大冶法院在全面审理本案后,对劳动争议焦点作出了细致剖析 ,在把握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做到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关于调岗降薪合法性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未与吴某协商一致就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 ,并将月薪从4300元降至3000元。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调整工作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且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本案中 ,公司将员工拒绝承担职责范围外的“洗窗帘”任务作为调岗降薪的理由,明显缺乏合理性基础,该行为已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针对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解除性质问题 ,法院进行了认定。尽管吴某主张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支持其双倍赔偿金的诉求。由于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对于吴某提出的骚扰及报复问题,尽管该情节对理解案件背景具有重要意义 ,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围绕劳动合同履行展开,故本次判决着重处理双方的法律关系争议。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法院认可了吴某在该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按照11个月计算补偿金额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并认定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解除。公司需支付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300元(4300元/月× 11个月),以及未休年假工资3163.22元,合计50463.22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纵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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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视听号的签约作者“梧桐十一”!
希望本篇文章《员工拒洗窗帘硬杠董事长被降职,月薪4300元降至3000元,起诉后获5万元补偿,法院: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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